
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条 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应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选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及股权事务等领域工作 3 年以上经验;
(二)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存在重大失信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此行为。
第九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如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为: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等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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