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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6:41:58 股吧网页版
恒通股份: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对联营公司投资;

(四)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与目标,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 充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效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九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
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的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应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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