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内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其他有利于履职的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五)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在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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