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七)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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