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制度,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即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应当遵循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
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提案的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二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
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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