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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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比依股份”或“发行人”)委托,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
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
已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
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期间(以下称“本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发行人就本次发行
更新了报告期(新报告期为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 1-6 月,报告期
末指 2025 年 6 月 30 日),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
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查验,同时对《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241 号)(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进行了补充和更新,在此基础上,本
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发行人本期间内发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发表意
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技术及市场等非法律事宜发表意
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控报
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及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发行人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变化情况
2025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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