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确定。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三)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调查、询问,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配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垫付费用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转让其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前,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尚未归还完毕的;
(二)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尚未解除完毕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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