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时(下称“董事”均指非职工代表董事),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本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候选人人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候选人人选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与投票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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