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独立客观的分析、确认及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各级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审计部为公司的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的反舞弊工作。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其对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设审计部负责人一名。
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部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受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恪守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及公司相关规章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每季度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