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重要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以及如何披露等事项,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
送证券交易所登记,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上述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或者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五)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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