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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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依股份”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比依股份的委托,担任其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比依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比依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比依股份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比依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比依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或作为申报文件提交,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比依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29 号《关于核准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告(股票)[2022]19号《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比依
股份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比依股份”,证
券代码为“603215”。
比依股份现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726401735D 的《营业执照》,其现有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俞赵江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闻继望
注册资本 1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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