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已经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订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对信息披露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述所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如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一) 招股说明书,包括配股、增发;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上市公告书,包括配股、增发;
(四) 分配公告,包括派发现金红利与送、转增股本;
(五) 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上市的公告;
(六) 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并将年度报告全文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三)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四)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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