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镇洋发展”)、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经协商,拟由浙江沪杭甬向镇洋发展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仍然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存续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镇洋发展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 本次交易有利于存续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存续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 本次交易有利于存续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 本次交易有利于存续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镇洋发展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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