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镇洋发展”)、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经协商,拟由浙江沪杭甬向镇洋发展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的要求,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 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 本次交易完成后,镇洋发展将终止上市并最终注销法人资格。浙江沪杭甬作为存续公司,由其及/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承继或承接镇洋发展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资质、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本次交易前,浙江沪杭甬及镇洋发展均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限制、禁止本次交易的情形。
3.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存续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存续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 本次交易有利于存续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存续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存续公司增强独立性、 规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 镇洋发展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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