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规定
第四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减持该部分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
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
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二)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
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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