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管理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管理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
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公司章程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应要求
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
下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
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或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
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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