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指引、准则、通知等,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执行,或者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
沟通、汇报,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 因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而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董事会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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