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1 17:13:24 股吧网页版
泰鸿万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于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相关主管部门、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相关主管部门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召开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股东或者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