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务,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相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人员、股东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产交易对方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相关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豁免按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应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