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审计部有权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有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有权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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