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603210 证券简称:泰鸿万立 公告编号:2025-016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制定
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其他相关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及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认购人所认购的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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