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相关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权限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权限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监督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的权限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权限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性的权限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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