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战略委员会所需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战略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评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五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微信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并召集、召开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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