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
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
往来管理。
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以下
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
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债务;
(八)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与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
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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