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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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1F20250076-01 号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主承销商”)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事项进行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文件;
3. 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核查意见;
4. 本所及承办律师已按照《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本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1. 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4,00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6,000.00 万股。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 的原则进行回拨。
2. 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 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方工业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通商惠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 科股份有限公司;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
3. 参与规模
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具体参与规模如下(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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