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89 号长风国际大厦 2006 室
电话:(021)52830657 传真:(021)52895562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天律意 2025 第 02024 号
致: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九华旅游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汪大联律师、姜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九华旅游本次发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回复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和修订,并据此出具《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本所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的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修正或完善,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表述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简称、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募投项目与融资规模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九华山狮子峰景区客运索道项目”“九华山聚龙大酒店改造项目”“九华山中心大酒店北楼客房升级改造项目”和“交通设备提升项目”。2)“九华山狮子峰景区客运索道项目”用地尚需履行招拍挂程序。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符合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2)结合九华山和狮子峰景区游客变动情况、有关酒店入住率及设备成新情况、现有车辆运输能力及运力缺口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新增产能的合理性,(3)“九华山狮子峰景区客运索道项目”有关土地招拍挂情况及建设进展,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本次募投项目各项投资构成明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单位工程造价和设备单价与公司现有项目和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的比较情况;(5)募投项目效益预测中客单价、客数量、毛利率、净利率等关键指标的预测依据,与公司现有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效益预测是否审慎、合理;(6)募投项目新增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完善风险提示;(7)结合公司货币资金及金融资产余额、日常经营现金流入、资金缺口测算、资产负债率等情况,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一)项目用地招拍挂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华山狮子峰景区客运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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