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含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为
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
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
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办理流程如下:
(一) 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
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证券事务部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 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
暂缓、豁免披露情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