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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7:32:15 股吧网页版
润本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发布或者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机构或人员;

(三)媒体、公关顾问;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公司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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