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 证券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相关的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组织开展子公司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招标选聘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二) 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提名进行审议,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和报酬的合理性,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议。
(四) 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 股东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能够充分了解会
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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