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五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企业管理、财务、金融或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 25 周岁的自然人;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金融、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全部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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