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薪资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 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备案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也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监管政策对募集资金验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第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