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虽然持股数未超过 50%,但可以对其实施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范围及权限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委托贷款;
(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以及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议;
(二)以下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 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三)以下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1.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 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6.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应当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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