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股东义务及其做出的各项承诺,
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或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1、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及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2、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3、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 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三)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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