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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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
镇春华路 180 号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4,474,8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0149%。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390,16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9%;反
对 49,86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弃权 34,8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890,16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62%;反对 49,86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48%;弃权 34,8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104,405,060 股,占与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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