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2025 年 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
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其他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做的保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
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
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
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管理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
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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