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如适用),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见附件一):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证券部应当积极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立即填写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交至证券部,证券部按照上交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网站进行在线申报。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通 知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将上述人员拟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及时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数量的计算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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