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本制度
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包括委托贷款);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不得接受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得接受指使违规调动资金,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董事
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为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子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适时掌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关联交易情况,杜绝期间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中,应当根据本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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