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
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九条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二条 本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约定事项须明确具体。担保合同可视需要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在签署或订立具体担保格式合同时,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十五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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