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部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事务代表予以配合。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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