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债务融资工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负有公司信息披露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含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包括: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载于上述报纸外,还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地《上市规则》《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敏感财务信息的基础上,公司可以自愿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影响公司证券、债务融资工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还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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