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
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计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
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审慎、平等、护理、安全、自愿、诚
信、有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对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
资信进行审核,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
险的措施,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
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部。
财务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对外担保风险。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
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
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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