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促进公司效益的增长,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以及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与发放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
第五条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分为:(1)不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2)在公司专职工作的
董事;(3)独立董事。
(一) 不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费中支出;
(二) 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按照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内容与等级,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确定,包括固定工资与效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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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工资包括职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工龄工资等,按月发放,每年可调整一次;效益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职位标准及岗位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发放。
(三) 独立董事由公司聘任后,按照《独立董事津贴制度》要求领取津贴,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 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法定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岗位职责和实际绩效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
其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处罚的;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四)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五)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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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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