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及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审计和风控法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公司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该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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