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四号 股东会网络投票》、《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
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
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
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和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30%以上时,在股东会上选举或
更换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
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
提名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
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
明。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
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
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
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
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议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
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
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
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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