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
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 分支机构负责人;
3.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5.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秘办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
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
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
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
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
以报告。
1.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2. 发生或拟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
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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