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开展该业务,适用本管理制度规定,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等证券类投资行为。
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期权、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及衍生品规范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稳健、安全有效的原则,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二)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三)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要与实际业务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交易品种应当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
(五)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借款预测金额,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本节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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