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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莎普爱思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
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提议等相关工作。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两名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
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委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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