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以及保证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
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但董事会或股东
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
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如发现存在违规担保情形的
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
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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