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7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9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1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15
第八章 附则......15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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