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 三 条 公 司 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所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应当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
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
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应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本
公司特定股份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
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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